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 (一)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 不属于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法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依法不属于被告公开的; 第十二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