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二条 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3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三) 第二条 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3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三)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