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0年)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一方股东将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应当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其他股东以未征得其同意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有证据证明其他股东已经同意; (二) 转让方已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满三十日未予答复; (三) 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第十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