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帐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2004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四、五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帐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2004年) (一)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四、五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 (一) 借款人将非退税款存入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的; 第六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