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具体事实是否明显,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应知: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二) 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具体事实是否明显,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应知: (二) 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类型、知名度及侵权信息的明显程度;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