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二、 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第十二条 二、 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一) 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二) 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