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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