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