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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判决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时,停止侵害的时间一般持续到该项商业秘密已为公众知悉时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