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核定案件受理费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核定案件受理费的批复(1988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现行有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辽法(经)请〔 1987〕22号《关于如何核定案件受理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财产案件受理费,按起诉的请求数额计算,请求数额与实际不符的,由人民法院核定。”这里所指的 “请求数额与实际不符”…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