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1997年)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199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司法解释需要补充、修改或者废止的,由原起草司法解释的审判业务庭、室提出具体意见,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