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考评委员会暂行组织办法》和《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 第三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考评委员会暂行组织办法》和《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考试办法 第六条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年满二十三岁; (三)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 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五) 身体健康; (六) 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工作满二年的;或者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满一年的;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法律专业博士学位的,… 第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按规定对本地区的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由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统一发给准考证。 第八条 考试试题及评分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制定。 第九条 考试的主要内容包括马列主义基础理论知识、法律专业知识和分析、判断能力,文字、语言能力等。 第十条 考试采取闭卷笔试和面试两种形式。笔试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 第十一条 评卷工作在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