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1990年) (一)

(一) 联营各方因联营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所发生的经济纠纷,如联营投资、盈余分配、违约责任、债务承担、资产清退等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凡符合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