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1990年) 七、 关于联营合同解除后的财产处理问题 (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1990年) (四) 七、 关于联营合同解除后的财产处理问题 (四) 联营体在联营期间取得的商标权、专利权,解除联营合同后的归属及归属后的经济补偿,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商标权应当归联营一方享有。专利权可以归联营一方享有,也可以归联营各方共同享有。联营一方单独享有商标权、专利权的,应当给予其他联营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 (三) 目录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