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14年) 第五条 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14年) (三) 第五条 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三) 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涉及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的其他行政行为的。 (二)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