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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作为债务人,如有偿还能力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对其股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