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 第八条 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如果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在限期内提供了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应当首先执行其他财产。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方可执行股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 本规定所称可供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是指存款、现金、成品和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 第八条 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如果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在限期内提供了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应当首先执行其他财产。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方可执行股权。 本规定所称可供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是指存款、现金、成品和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 第八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