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2006年) 第七条 申请书应当附生效判决书副本,或者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盖章的证明书,同时应当附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或者有权限机构出具的证明下列事项的相关文件: (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2006年) (四) 第七条 申请书应当附生效判决书副本,或者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盖章的证明书,同时应当附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或者有权限机构出具的证明下列事项的相关文件: (四) 申请人为法人的,应当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明书;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