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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2006年) 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依据判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

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依据判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