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当房屋被视为绝卖以后确认产权程序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当房屋被视为绝卖以后确认产权程序问题的批复(1989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已失效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晋法民报字第3号《关于典当房屋被视为绝卖以后产权确认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出典的房屋已超过规定的回赎期限,承典人提起确认房屋产权归己的诉讼时,人民法院应分别情况适用不同程序:对出典人或者其继承人提出异议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 相关版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当房屋被视为绝卖以后确认产权程序问题的批复(198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当房屋被视为绝卖以后确认产权程序问题的批复(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