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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23年) 二、

二、 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国际商事法庭审理案件应当适用域外法律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

由当事人提供;

通过司法协助渠道由对方的中央机关或者主管机关提供;

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

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或者参与的法律查明合作机制参与方提供;

由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提供;

由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者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其他适当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