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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23年) 一、

一、 将第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协议选择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且标的额为人民币3亿元以上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