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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九件司法解释的决定(2026年) 2.

2. 将第二条修改为:

“因下列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引起的民事纠纷,不作为生态环境侵权案件处理:

“(一)未经由大气、水、土壤等生态环境介质,直接造成损害的;

“(二)在室内、车内等封闭空间内造成损害的;

“(三)不动产权利人在日常生活中造成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损害的;

“(四)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受到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情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确定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