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九件司法解释的决定(2026年) 2.
2. 将第一条修改为: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申请人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重大风险为由,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申请人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重大风险为由,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