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九件司法解释的决定(2026年) 14.
14.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
“人民法院审理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本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在海上或者沿海陆域内从事活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海洋环境、海洋生态形成损害威胁,人民法院审理由此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因船舶引起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