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社违反规定手续退汇给他人造成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社违反规定手续退汇给他人造成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1988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已失效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法〔1988〕经字第25号请示收悉。关于信用社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办理退汇造成损失是否应当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并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 1985年12月12日,湖北省农牧工商联合公司电汇92000元货款给湖北省建始县高店子镇收购站。后因该收购站无货可供,双方于1986年1月3日到花园乡信用社办理… 花园乡信用社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第十条第七项“汇款单位对汇出款项,要求退汇时,应备正式函件,携带原汇款回单向汇出行申请退汇”的规定,不仅没有将货款及时汇… 此复。 相关版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社违反规定手续退汇给他人造成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198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社违反规定手续退汇给他人造成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