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7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依法正确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保证裁判尺度的统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仲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现就各级人民法院办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涉外商事案件的审判庭(合议庭)作为专门业务庭(以下简称专门业务庭)负责办理本通知规定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二、
当事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申请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案件,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案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由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业务庭办理。
专门业务庭经审查裁定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交由执行部门执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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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2年)
-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2019年)
- 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1998年)
-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2017年)
- 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2007年)
-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1979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3年)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