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4年)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4年) (三)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三)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