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4年) 第三十二条 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4年) 拍卖未成交或者非因拍卖机构的原因撤回拍卖委托的,拍卖机构为本次拍卖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 第三十二条 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 拍卖未成交或者非因拍卖机构的原因撤回拍卖委托的,拍卖机构为本次拍卖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