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4年) 第三十二条 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4年) 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 第三十二条 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 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 第三十二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