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 1.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 (1) 1.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1. 目录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