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 13. 13.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3) 目录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