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 12. 12.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 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 尚在校就读的; (3) 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