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1985年) 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1985年) 七、 七、 司法统计工作的考核 (23)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司法统计工作要进行考核,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以增强统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促进司法统计工作的开展。 (24) 考核的主要内容是报表的质量和报送时间,以及统计工作其他任务的完成情况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标准。对于成绩突出者,可给予适当鼓励或者… (25) 上级人民法院可将下级人民法院统计工作情况及时通报,以便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22) 目录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