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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事项报批实施工作的规定(2023年) 三、

三、 属于本规定的报批事项,相关人民法院应当形成书面请示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报送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书面请示应当载明相关改革事项的主要内容、预期目标,以及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给予的政策支持和配套举措,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改革方案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等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