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2013年)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201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终结办理: (一) 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或者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二) 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承受人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三) 赔偿请求人据以申请赔偿的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宣告无罪的判决被撤销的。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