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三项规程”(2017年) 四、 举证、质证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三项规程”(2017年) 第三十三条 四、 举证、质证程序 第三十三条 控辩双方出示证据,应当重点围绕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内容或者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内容进行。 出示证据时,可以借助多媒体设备等方式出示、播放或者演示证据内容。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