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三项规程”(2017年) 五、 认证规则 第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三项规程”(2017年) 第五十一条 五、 认证规则 第五十一条 对于控辩双方提出的事实证据争议,法庭应当当庭进行审查,经审查后作出处理的,应当当庭说明理由,并在裁判文书中写明;需要庭后评议作出处理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