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三项规程”(2017年) 五、 认证规则 第四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三项规程”(2017年) 第四十七条 五、 认证规则 第四十七条 收集证据的程序、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严重影响证据真实性的,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有关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