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三项规程”(2017年) 四、 举证、质证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三项规程”(2017年) 第四十一条 四、 举证、质证程序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或者根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