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人民法庭的任务: 审理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审理经济案件; 办理本庭审理案件的执行事项; 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办理基层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