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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庭长除审理案件外,有下列职责:

主持人民法庭的日常工作;

召集庭务会议;

决定受理案件,确定适用审判程序,指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和独任审判员;

负责对本庭人员的行政管理、考勤考绩和提请奖惩等工作。

副庭长协助庭长工作。庭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庭长代行庭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