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人民法庭的法官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的条件,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任免。 人民法庭法官不得兼任其他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995)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