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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叉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2024年) 3.

3. 执行决定书(上级法院依报请、依职权提级执行、指令执行用)

××××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执他……号

××××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关于×××与×××……(写明案由、案号)一案,(××××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提级执行/指令执行),因……(写明提级执行/指令执行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4条第2款规定,决定如下:

××××人民法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号民事判决(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由本院执行/由××××人民法院执行。

××××人民法院(原执行法院)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移送××××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决定立即执行。

××××年××月××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