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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叉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2024年) 5.

5. 决定程序。人民法院审查督促、指令或者提级执行案件时,立“执他字”案件办理,办理过程应当充分听取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申请不进行指令或者提级执行的,一般应予准许。决定督促、指令或者提级执行的,应当经执行局负责人批准,作出决定书并分别送相关法院。原执行法院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做好释明工作。集中执行、协同执行等其他交叉执行的决定程序,参照前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