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脱产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后违反服务期约定有关问题的批复(2026年) 二、

二、 脱产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工作人员违反服务期约定,事业单位请求其依约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工作人员主张约定的违约金明显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实际损失、已经履行的年限、过错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工作人员主张全日制学历教育属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或者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培训范围、违约金应以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为限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