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第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以非碘盐充当碘盐或者以工业用盐等非食盐充当食盐进行非法经营,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