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9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施行以后,公证员在履行公证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公证书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施行以后,公证员在履行公证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公证书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