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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检察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有关检察法律文书的若干规定(2015年) 对当事人联系方式确认书记载的内容,人民检察院和邮政企业应当为其保密。

对当事人联系方式确认书记载的内容,人民检察院和邮政企业应当为其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