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2023年) 第三章 空域和飞行活动管理 第二十八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2023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空域和飞行活动管理 第二十八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申请按照下列权限批准: (一) 在飞行管制分区内飞行的,由负责该飞行管制分区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 (二) 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飞行的,由负责该飞行管制区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 (三) 超出飞行管制区飞行的,由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授权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 (十三) 目录 (一)